本报讯(记者吴一火)安徽省铜陵市潼关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异地配资案开庭审理,近日作出一审判决。 判处一年以上六个月以上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各并处罚金5倍以上1倍以下。 据了解,本案是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》施行后安徽省首例场外配资刑事案件。
检察院指控,2020年3月至9月,被告人吴某平、翁某方、陈某武以杭州市某公司名义从事股票配资业务,吴某平负全部责任,翁某平方、陈某负有责任。吴某负责联系出资方和客户,朱某和林某负责具体业务。 公司采用系统分仓模式,吴某平介绍某款软件进行风控靠谱的配资公司,即客户(资金需求方)向公司支付保证金,出资方(资金提供方)使用1倍不等的杠杆:4 到 1:8。 按照比例,将相应的配资资金划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,朱某松、林某将子仓系统账户(虚拟子账户)和密码分配给客户,并设置警戒线和清算线。 客户使用该系统通过专门的客户终端买卖股票。 交易委托发送至分仓系统后,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市。
为确保出资人资金安全,朱某松、林某通过软件后台进行实时监控。 当客户的股票亏损达到其保证金的60%时,系统会自动提示并要求客户追缴保证金。 若因未能及时追加导致亏损持续达到保证金的50%,系统将强制平仓。 客户正常交易和配资完成后,杭州某公司将保证金、利润等资金返还给客户,并从中赚取利息差额。 截至案发时,吴某某等人安排华某某等11名出资人将场外配资4300余万元分配给何某某等20余名客户靠谱的配资公司,获利24万元。 另查明,翁某方仅通过借贷账户模式为丁某等客户配资,获利5000余元。 丁某以铜陵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地区从事场外股票配资资业务。 通过翁某方为客户调拨场外配资153万元,获利1.2万元。
检察院认为,吴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民间高利贷,而是具有证券经纪业务特征的证券融资证券业务配资 ,涉嫌非法经营。 在审查起诉阶段,上述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。
经审理,法院确认了检察院的上述全部罪名,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。 一审判决宣判后,6人均未提出上诉,一审判决生效。
吴一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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